什么是第一责任人

什么是第一责任人,第1张

第一责任人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一把手,第一责任人非法律术语,但适用于各种合同,直接责任人是直接负有责任的具体部门或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可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比如一座矿如果出了安全问题,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施工员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

有以下区别:

1、代表含义不同

第一负责人所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单位,直接负责人是代表个人

2、需履行的义务不同

第一负责人需履行对整个单位或组织的义务,直接负责人需履行个人义务

3、承受责任不同

直接负责人需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责任人付连带责任

第一负责人是社会各阶级行业、组织和个人,在道德、经济、法律及制度上对某些事务必须首先承受履行的义务和权力;又叫首责制,故称。是首先承当利害的关糸人。如道德行为的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法人、法人代表等等。

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对称。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不法行为依法应直接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现代各国民法中的“自己责任原则”,任何有行为能力人均应直接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谁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但这一基本原则又受到各国法中监护制度、代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并列的法制状况。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与不法行为人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可负有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先行偿付责任和补充责任等,学理上称之为间接责任。

扩展资料

自近代始,英美法和大陆法民法均奉行以下基本规则: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应直接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谁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学理上称为“自己责任原则”。

但是在近代各国法律中,这一原则又受到监护制度、代理制度、保险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和其他特别法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并列的法律状况。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与行为人有特定联系的间接责任人可负无条件替代责任、先行偿付责任或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接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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