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第1张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巡视整改情况规范域名注册管理,防范廉洁风险

一是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明确不再以中央编办名义召开会议或发文向地方编制部门布置域名注册任务,列入下一步党内法规清理计划,适时予以废止。

二是有序推进域名注册管理市场化运作。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建设网站由其自主决定,对于有网站的上述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在“.gov”“.政务.cn”“.政务”中自主选择一个(或几个)域名进行注册,不再强调“全覆盖”,不再向地方编办通报“注册单位覆盖率”和“网站标识申请数”,不规定注册量硬性指标。

三是严格经费管理。主动接受机关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外部审计,完善内控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廉洁风险。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拓展资料: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建设网站由其自主决定,对于有网站的上述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在“.gov”“.政务.cn”“.政务”中自主选择一个(或几个)域名进行注册,不再强调“全覆盖”,不再向地方编办通报“注册单位覆盖率”和“网站标识申请数”,不规定注册量硬性指标。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册或使用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已注册的网上名称相同或存在形似、含义相似、发音相似等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网上名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章 域名管理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第八条 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第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 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 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 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

(二)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四章 域名注册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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